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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2)时间 :2018-05-17 【转载】 一 、所有權概述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佔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具有以下特徵 :所有權是完全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所有權有恆久性;所有權最能體現物權的絕對排他性 。 所有權的內容包括 :佔有權能 、使用權能 、收益權能 、處分權能 、排除他人干涉的權能 。 二 、國家所有權 、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 (一)國家所有權 :是指以國家的名義享有的所有權 ,即全民所有;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所有權的唯一和統一的主體 。所有權客體包括 :礦藏 、水流 、海域;國防資產;無線電頻譜;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森林 、山嶺 、草原 、荒地 、灘涂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物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的教育 、科學 、文化 、衛生 、體育設施;屬於國家所有的鐵路 、公路 、電力設施 、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等 。國家所有權除了可以通過積累和交易的方式取得外 ,還可以通過稅收 、沒收 、贖買 、徵收 、罰款等方式取得 。 (二)集體所有權 :是指勞動群眾集體對其財產享有的佔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分為農民集體所有和城鎮集體所有 。集體所有權的客體包括 :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嶺 、草原 、荒地 、灘涂;集體所有的建築物 、生產設施 、農田水利設施;集體所有的教育 、科學 、文化 、衛生 、體育等設施;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除屬於國家專有的 、法律禁止歸集體所有以外的物 ,都可以成為集體所有權的客體 。 (三)私人所有權 :是指私人依法享有的佔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其財產的權利 。私人對合法的收入 、房屋 、生活用品 、生產工具 、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其合法儲蓄 、投資及其收益 ,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 三 、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一)所有權的取得 。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包括 :先佔 、生產勞動 、收取孳息 、添附 、繼承 、拾得遺物 、善意取得 。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包括 :買賣 、贈與 、互易等 。 (二)所有權的消滅 。包括所有權客體滅失 、所有權主體消滅 、所有權轉讓 、所有權拋棄 、所有權被依法強制消滅 。 四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多數人共同居住在一個建築物之內 ,而每一個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專有所有權 ,並就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所有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 專有所有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佔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應該具有構造上和使用上的獨立性的特點 。專有所有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共有所有權 。 共有所有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整體安全享有的權利 ,和他們對自己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權利 。共有部分的範圍主要包括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如地基 、支柱 、屋頂外牆等 ,以及附屬物 ,如樓梯 、走廊 、自來水管等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 ,除屬於公共道路以外 ,屬於業主共有;區劃內的綠地 ,除屬於公共綠地或者明示歸個人的以外 ,屬於業主共有;物業用房屬於業主共有;規劃車位從出售 、出租 、附贈等約定 。業主對共有部分有使用權 、收益權 、修繕改良權 ,同時有合理使用 、分擔共同費用的義務 。 共同管理權是指業主個人以及他們所形成的整體對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務進行共同管理的權利 ,屬於成員權 。 五 、相鄰關係 相鄰關係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 ,因相互間依法應當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 相鄰關係主要有 :相鄰用水 、排水關係 ,相鄰土地的通行 、使用關係 ,相鄰建築物的通風 、採光和日照關係 ,相鄰排污關係 ,相鄰防險關係 。 六 、共有 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一不動產或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按份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按照各自應有的份額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係 。 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主體根據某種共同關係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