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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博(中国)官方网站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 ,健全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根據《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29號令)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 ,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佔有國有資產的各類企業的資產 、負債 、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進行登記 ,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 第三條 國有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 、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以其他形式佔有國有資產的企業 ,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產權登記 。 第四條 所屬企業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楚或者發生產權糾紛的 ,可以申請暫緩辦理產權登記 。所屬企業應當在經批准的暫緩辦理產權登記期限內 ,將產權界定清楚 、產權糾紛處理完畢 ,並及時辦理產權登記 。 第五條 集團公司投資規劃與產權管理部(以下簡稱「投資部」)按照所屬企業產權歸屬關係辦理產權登記 。 第六條 產權登記分為佔有產權登記 、變動產權登記和註銷產權登記 。 第七條 所屬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集團公司投資部上報辦理佔有產權登記 。 佔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 : (一)出資人名稱 、住所 、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名稱 、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公司的資產 、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四)公司實收資本 、國有資本; (五)公司投資情況; (六)省國資委規定的其他事項 。 第八條 所屬企業發生下列變動情形之一的 ,應當自變動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動產權登記 : (一)公司名稱 、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變的; (二)國有資本占企業實收資本比例發生變化的; (三)公司分立 、合併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 (四)省國資委規定的其他變動情形的 。 第九條 所屬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自以下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 (一)公司解散 、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或者企業被劃轉的; (三)省國資委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條 所屬企業辦理產權登記 ,應當按照規定上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並提交有關文件 、憑證 、報表等 。上報的內容或者提交的文件 、憑證 、報表等不符合規定的 ,集團公司投資部有權要求所屬企業補正 。 第十一條 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所屬企業應當於每一年度終了後90日內 ,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 ,向集團公司投資部提交財務報告和國有資產經營年度報告書 ,報告下列主要內容 :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 ,包括所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 (三)國有資產增減 、變動情況; (四)省國資委規定的其他事項 。 第十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由國務院國資委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 、塗改 、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遺失或者毀壞的 ,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補領 。 第十三條 集團公司投資部應當建立健全產權登記檔案制度 ,並定期分析和上報省國資委國有資產產權狀況 。 第十四條 所屬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集團公司責令改正 、通報批評 ,可以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並報請省國資委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 (一)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產權登記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 、未如實辦理產權登記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產權年度檢查登記的; (四)偽造 、塗改 、出賣或者出借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 。 第十五條 所屬企業凡確定的上報產權工作人員在辦理產權登記中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 、濫用職權 、謀取私利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