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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4)擔保物權 ,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他物權 。擔保物權具有以下特徵 : 一是優先受償性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二是附隨性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三是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的價值發生削減而有替代物(包括各種類型的價金)時 ,擔保物權自動延伸至替代物 。 四是不可分性 。擔保物權與其要擔保的對象具有密切的伴隨關係 。如果被擔保債務未經擔保人同意而發生轉移 ,則相應的擔保物權也將不復存在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 ,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後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 ,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 ,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 。但是 ,第三人提供抵押的 ,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 ,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 ,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 、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當事人另有約定的 ,從其約定 。 同時存在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時 ,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 ,首先是依據當事人的自行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債務人自己提供擔保的 ,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 ,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 ,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 抵押權 抵押權 ,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 ,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 允許抵押的財產包括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 、拍賣 、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 、原材料 、半成品 、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船舶 、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 、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 不得抵押的財產包括 :土地所有權;耕地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 、幼兒園 、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 、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 、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 、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監管的財產;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特殊類型的抵押權包括 :浮動抵押和最高額抵押 。 質權 質權 ,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 ,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受償 。 動產質權即以動產作為標的的質權 ,為典型的質權形式 。 權利質權為動產質權的特殊形式 。可以作為權利質權標的物的權利包括 :匯票 、支票 、本票;債權 、存款單;倉單 、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 、股權;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專利權 、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 。 留置權 留置權 ,是指合法佔有債務人動產的債權人 ,於其債權未獲清償前 ,有權留置其佔有的動產以擔保其債權的權利 。 留置財產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必須是動產 ,但是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 ,不得留置;必須是合法佔有的動產;除了企業之間留置的以外 ,留置財產必須與債權的發生處於同一法律關係中;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 ,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與債務金額相當 。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 ,該動產又被留置的 ,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