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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3)定金 ,是指為擔保債權 ,依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 ,一方於合同履行前給付對方的一定金錢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 ,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退還定金 。 定金擔保只產生債權而不產生物權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隨主合同存在而存在 ,消滅而消滅 。定金擔保是一種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互為擔保 。定金擔保可以用金錢 ,也可以用替代物 。 依定金設定的目的不同 ,定金可以分為五類 : 1 、訂約(立約)定金 。以定金交付為訂立主合同之擔保 ,若其後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 ,應承受定金罰則 。 2 、成約定金 。以定金交付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 ,不交付定金 ,主合同即不成立(或不生效) 。此種定金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雖未交付 ,但主合同已履行或已履行主要部分的 ,主合同照樣成立(生效);二是唯成約定金的交付與主合同成立有關係 ,其他定金的交付與主合同成立與否並無關係 。 3 、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後 ,一方解除主合同時 ,須以承擔定金罰則為代價 。 4 、違約定金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 ,致使雙方喪失合同目的時 ,應承擔定金罰則 。 5 、證約定金 。指以定金交付作為訂立主合同的證據 。也可以是解約 、違約定金兼具的一種證據功能 。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主要內容包括定金數額 、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種類等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 、實踐合同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 ,定金合同不生效 。 定金合同的標的物主要是金錢 ,且數額不得超過法定比例 。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定金效力 。 定金效力可以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 ,具有以下法定效力 : 1 、證約效力 ,即證明主合同關係的存在 。 2 、預先給付效力 。可以抵作價款 。 3 、擔保效力 。 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不適用定金罰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