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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總則(3)一 、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履行的原則包括 :適當履行和協作履行 。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 、數量 ,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 、履行地點 ,以適當的方式 ,全面完成合同義務 。協作履行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 ,而且應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儘量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原則 。 二 、合同履行的規則 履行主體 。合同當事人是合同履行的主體 。但是 ,在一定條件下 ,當事人也可以約定 ,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 ,或由第三人代替債權人接受履行 。 履行標的 。合同交付的標的必須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 、數量要求 。合同沒有約定質量標準或者約定不明的 ,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約定 。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不能據以確定的 ,按照國標和行標履行;沒有國標或者行標的 ,則按照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價款或者報酬履行 。當事人就價款或者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按照規定執行 。 履行期限 。當事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 。當事人就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 ,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 ,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 ,由債務人負擔 。 履行地點 。當事人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地點履行 。當事人就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可以補充約定;達不成補充約定的 ,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不能據以確定的 ,按下列原則確定 :給付貨幣的 ,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 ,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 ,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履行方式與履行費用 。當事人就履行方式 、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 ,可以補充約定 。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據以確定的 ,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由履行義務一方承擔履行費用 。 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 ,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之前 ,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 。 不安抗辯權 ,是指雙務合同承擔債務並應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在他方締約後財產狀況明顯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履約能力明顯下降 ,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債權時 ,有權中止自己的履行 ,直到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或明顯有了履約能力時方恢復自己的履行 。 先履行抗辯權 ,是指在雙方合同中 ,當事人互負債務 ,有先後履行順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要求 。 四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 ,是指法律為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 ,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力 ,或者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法律行為的制度 。 代位權 ,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害債權人的債權時 ,債權人為保護自己的債權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權利的權利 。 撤銷權 ,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 、無償或者低價轉讓財產等危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請求法院予以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