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的終止
合同的終止 ,是指合同關係消滅 ,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復存在 。
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履行 、解除 、提存 、抵消 、免除 、混同 。
1 、履行 。是指合同各方均適當履行完畢各自的權利義務 ,合同執行結束 。
2 、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 ,尚未完全履行之前 ,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 ,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為 。
約定解除 ,是指當事人可以通過其約定或行使約定的解除權而導致合同的解除 。約定解除不能違背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公序良俗 ,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包括協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
協議解除 ,即合同成立後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 ,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 。實際上是通過訂立一個新合同來廢棄原合同 ,因此協議解除必須遵守合同訂立的程序 ,解除合同的協議應當符合合同成立 、生效的條件 。
約定解除權 ,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 ,在合同成立後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 ,由當事人一方在某種情況出現時享有解除權 ,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 ,使合同關係消滅 。
合同的法定解除 ,是指合同成立後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 ,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行使法定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法定解除的條件是 :第一 ,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第二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權債務;第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並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第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合同解除後 ,尚未履行的 ,終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 ,當事人根據情況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
3 、提存 。是指因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交付合同標的物時 ,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以消滅合同的行為 。
提存的原因包括 :第一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合同標的物;第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第三 ,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等 。
4 、抵消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時 ,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 ,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抵消可以分為合意抵消與法定抵消 。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不能抵消的債務 ,不得抵消 。
5 、免除 。是債權人以債務的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 。因債權人的拋棄債權 ,債務人可以免除清償義務 。
6 、混同 。是指合同的債權與債務歸於同一人 ,致使合同關係消滅的法律事實 。
二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 、採取補救措施 、損害賠償 、支付違約金等 。
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 :
1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 ,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延遲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 ,不能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並應在適當期限內提供證明 。
2 、特別規定或約定 。合同訂立後 ,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了免責條款的 ,當發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時 ,也可以免除違約責任 。
3 、對方的過錯 。如果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完全是由於對方的過錯造成的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可以免責 。雙方都有過錯的 ,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