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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則(3)

时间 :2019-07-22     【转载】   来自 :集團公司   阅读

融資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 、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 ,提供給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內容包括 :租賃物名稱 、數量 、規格 、技術性能 、檢驗方法 、租賃期限 、租金構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幣種 、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條款 。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特徵

       第一 ,融資租賃合同屬於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

       第二 ,租賃物必須是法律允許的流通物 ,而且必須是經過長期使用仍能保持使用效能的不易消耗物 。

       第三 ,出租人不對租賃物的瑕疵負擔保責任 ,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

       第四 ,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 。

       第五 ,租賃期屆滿時 ,承租人應將租賃物退還出租人 ,也可以與出租人商定 ,選擇支付合理代價取得租賃物所有權 ,或者續訂租賃合同 。

       二 、融資租賃合同對出租人的效力

       第一 ,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為承租人購買租賃物 。

       第二 ,出租人不得擅自變動與承租人有關的買賣合同內容 。

       第三 ,出租人應當保障承租人對租賃物正常行使使用權 。如出租人將租賃物轉讓 ,融資租賃合同對新所有人依然有效 ,新所有人不得取回租賃物;如出租人將租賃物抵押 ,承租人仍享有使用權 。

       第四 ,出租人在特定條件下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在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情況下 ,出租人承擔對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應當承擔責任 。

       第五 ,出租人應當協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 。出租人 、出賣人 、承租人可以約定 ,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 ,出租人應當協助 。

       第六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 ,因出租人不承擔瑕疵責任的因素 ,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的 ,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

       第七 ,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人 。承租人破產的 ,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

       三 、融資租賃合同對承租人的效力

       第一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

       第二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 、使用租賃物 ,對租賃物進行維修 。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法正常保管 、使用租賃物 ,不得將租賃物轉讓 、抵押;不得對租賃物拆除 、改裝等影響租賃物物力使用性能 。因承租人保管 、使用 、維修不當造成租賃物毀損或滅失的 ,出租人可以請求停止使用 ,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

       第三 ,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合同包括加工 、定做 、修理 、複製 、測試 、檢驗等工作 。

       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 、數量 、質量 、報酬 、承攬方式 、材料提供 、履行期限 、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

       一 、承攬合同的種類

       加工合同 ,是指由定作人提供材料 ,承攬人按具體指定進行加工 ,定作人接受加工品支付加工費的合同 。

       定做合同 ,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具體指定 ,用自己的原料加工 ,將加工品交付定作人 ,取得定作物價金的合同 。

       修理合同 ,是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損壞的物品 ,取得修理費的合同 。

       其他承攬合同 ,包括各種為自然人 、法人完成一定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收取費用的合同 。

       二 、承攬人的主要義務

       第一 ,按約定完成工作 、交付工作成果 、必要的技術資料 、有關質量證明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的 ,定作人可以要求修理 、重作 、減少報酬 、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第二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 ,承攬人應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 。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 ,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 ,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攬人可以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但應當就第三人完成的輔助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

       第三 ,及時檢驗 、妥善保管 、正當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 ,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 、滅失的 ,應承擔賠償責任 。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物品不符合約定時 ,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補救 。

       第四 ,由承攬人提供材料的 ,如材料未經定作人檢驗 ,不符合約定影響定作物質量的 ,定作人有權拒收 、退貨或要求重作 、修理 、減少價款等 。

       第五 ,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 ,應及時通知定作人 。

       第六 ,在工作期間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 、檢查 ,並對承攬的工作保密 。

       三 、定作人的主要義務

       第一 ,按照約定驗收 、接受工作成果 。定作人要求變更交付地點 、方式的 ,應承擔由此多支出的費用 。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定作物時 ,定作物因不可抗力而損毀滅失的 ,定作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

       第二 ,支付酬金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 ,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三 ,協助承攬人工作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 ,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 。

       第四 ,承擔擅自解除合同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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