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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首頁 >> 政策法規 >>「八五」普法 >>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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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四)

时间 :2020-04-21     【转载】   来自 :集團公司

五 、關於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案件的審理

 

       會議認為 ,在審理金融產品發行人 、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賣方機構)與金融消費者之間因銷售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中 ,必須堅持「賣者盡責 、買者自負」原則 ,將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 、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並在此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 ,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規範賣方機構的經營行為 ,推動形成公開 、公平 、公正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 。

 

       72.【適當性義務】 適當性義務是指賣方機構在向金融消費者推介 、銷售銀行理財產品 、保險投資產品 、信託理財產品 、券商集合理財計劃 、槓桿基金份額 、期權及其他場外衍生品等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 ,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融資融券 、新三板 、創業板 、科創板 、期貨等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的過程中 ,必須履行的了解客戶 、了解產品 、將適當的產品(或者服務)銷售(或者提供)給適合的金融消費者等義務 。賣方機構承擔適當性義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金融消費者能夠在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 、投資活動的性質及風險的基礎上作出自主決定 ,並承受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在推介 、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提供高風險等級金融服務領域 ,適當性義務的履行是「賣者盡責」的主要內容 ,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和基礎 。

 

      73.【法律適用規則】在確定賣方機構適當性義務的內容時 ,應當以合同法 、證券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信託法等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國務院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作為主要依據 。相關部門在部門規章 、規範性文件中對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的推介 、銷售 ,以及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作出的監管規定 ,與法律和國務院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相牴觸的 ,可以參照適用 。

 

       74.【責任主體】金融產品發行人 、銷售者未盡適當性義務 ,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過程中遭受損失的 ,金融消費者既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 ,也可以請求金融產品的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還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第167條的規定 ,請求金融產品的發行人 、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發行人 、銷售者請求人民法院明確各自的責任份額的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發行人 、銷售者對金融消費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 ,明確發行人 、銷售者在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後 ,有權向責任方追償其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 。

 

       金融服務提供者未盡適當性義務 ,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後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遭受損失的 ,金融消費者可以請求金融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

 

       75.【舉證責任分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金融消費者應當對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 、遭受的損失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賣方機構對其是否履行了適當性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賣方機構不能提供其已經建立了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評估及相應管理制度 、對金融消費者的風險認知 、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了測試 、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產品(或者服務)的收益和主要風險因素等相關證據的 ,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

 

       76.【告知說明義務】告知說明義務的履行是金融消費者能夠真正了解各類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的投資風險和收益的關鍵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產品 、投資活動的風險和金融消費者的實際情況 ,綜合理性人能夠理解的客觀標準和金融消費者能夠理解的主觀標準來確定賣方機構是否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賣方機構簡單地以金融消費者手寫了諸如「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主張其已經履行了告知說明義務 ,不能提供其他相關證據的 ,人民法院對其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

 

       77.【損失賠償數額】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 ,應當賠償金融消費者所受的實際損失 。實際損失為損失的本金和利息 ,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計算 。

 

       金融消費者因購買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或者為參與高風險投資活動接受服務 ,以賣方機構存在欺詐行為為由 ,主張賣方機構應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賣方機構的行為構成欺詐的 ,對金融消費者提出賠償其支付金錢總額的利息損失請求 ,應當注意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

 

       (1)金融產品的合同文本中載明了預期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約定的 ,可以將其作為計算利息損失的標準;

 

       (2)合同文本以浮動區間的方式對預期收益率或者業績比較基準等進行約定 ,金融消費者請求按照約定的上限作為利息損失計算標準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合同文本雖然沒有關於預期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約定 ,但金融消費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產品發行的廣告宣傳資料中載明了預期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表述的 ,應當將宣傳資料作為合同文本的組成部分;

 

      (4)合同文本及廣告宣傳資料中未載明預期收益率 、業績比較基準或者類似表述的 ,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

 

       78.【免責事由】因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 、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 ,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金融消費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機構誤導的除外 。賣方機構能夠舉證證明根據金融消費者的既往投資經驗 、受教育程度等事實 ,適當性義務的違反並未影響金融消費者作出自主決定的 ,對其關於應當由金融消費者自負投資風險的抗辯理由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六 、關於證券糾紛案件的審理

 

       (一)關於證券虛假陳述

 

       會議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施行以來 ,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新的情況 ,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的審理對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對於需要藉助其他學科領域的專業知識進行職業判斷的問題 ,要充分發揮專家證人的作用 ,使得案件的事實認定符合證券市場的基本常識和普遍認知或者認可的經驗法則 ,責任承擔與侵權行為及其主觀過錯程度相匹配 ,在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 ,通過民事責任追究實現震懾違法的功能 ,維護公開 、公平 、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 。

 

       79.【共同管轄的案件移送】原告以發行人 、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被告申請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的 ,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人民法院在追加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 ,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6條的規定 ,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

 

       80.【案件審理方式】案件審理方式方面 ,在傳統的「一案一立 、分別審理」的方式之外 ,一些人民法院已經進行了將部分案件合併審理 、在示範判決基礎上委託調解等改革 ,初步實現了案件審理的集約化和訴訟經濟 。在認真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 ,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個案以《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方式進行審理 ,逐步展開試點工作 。就案件審理中涉及的適格原告範圍認定 、公告通知方式 、投資者權利登記 、代表人推選 、執行款項的發放等具體工作 ,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 ,推動信息技術審判輔助平台和常態化 、可持續的工作機制建設 ,保障投資者能夠便捷 、高效 、透明和低成本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為構建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積累審判經驗 ,培養審判隊伍 。

 

       81.【立案登記】多個投資者就同一虛假陳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以採用代表人訴訟方式對案件進行審理的 ,人民法院在登記立案時可以根據原告起訴狀中所描述的虛假陳述的數量 、性質及其實施日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時間節點 ,將投資者作為共同原告統一立案登記 。原告主張被告實施了多個虛假陳述的 ,可以分別立案登記 。

 

       82.【案件甄別及程序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採用《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方式審理案件的 ,在發出公告前 ,應當先行就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陳述 ,投資者的交易方向與誘多 、誘空的虛假陳述是否一致 ,以及虛假陳述的實施日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等案件基本事實進行審查 。

 

       83.【選定代表人】權利登記的期間屆滿後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完成代表人的推選工作 。推選不出代表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與當事人商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在提出人選時 ,應當將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訴求的份額等作為考量因素 ,確保代表行為能夠充分 、公正地表達投資者的訴訟主張 。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或者接受投資者的委託指派工作人員或者委託訴訟代理人參與案件審理活動的 ,人民法院可以商定該機構或者其代理的當事人作為代表人 。

 

       84.【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認定】虛假陳述的揭露和更正 ,是指虛假陳述被市場所知悉 、了解 ,其精確程度並不以「鏡像規則」為必要 ,不要求達到全面 、完整 、準確的程度 。原則上 ,只要交易市場對監管部門立案調查 、權威媒體刊載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顯的反應 ,對一方主張市場已經知悉虛假陳述的抗辯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85.【重大性要件的認定】審判實踐中 ,部分人民法院對重大性要件和信賴要件存在着混淆認識 ,以行政處罰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投資者的交易決定沒有影響為由否定違法行為的重大性 ,應當引起注意 。重大性是指可能對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具有重要影響的信息 ,虛假陳述已經被監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應當認為是具有重大性的違法行為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對於一方提出的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的行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辯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應當向其釋明 ,該抗辯並非民商事案件的審理範圍 ,應當通過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加以解決 。

 

       (二)關於場外配資

 

       會議認為 ,將證券市場的信用交易納入國家統一監管的範圍 ,是維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的重要內容 。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 ,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 ,也容易衝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 。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 ,依法屬於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 ,未經依法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 。

 

       86.【場外配資合同的效力】從審判實踐看 ,場外配資業務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者私募類配資公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 ,搭建起游離於監管體系之外的融資業務平台 ,將資金融出方 、資金融入方即用資人和券商營業部三方連接起來 ,配資公司利用計算機軟件系統的二級分倉功能將其自有資金或者以較低成本融入的資金出借給用資人 ,賺取利息收入的行為 。這些場外配資公司所開展的經營活動 ,本質上屬於只有證券公司才能依法開展的融資活動 ,不僅規避了監管部門對融資融券業務中資金來源 、投資標的 、槓桿比例等諸多方面的限制 ,也加劇了市場的非理性波動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 ,除依法取得融資融券資格的證券公司與客戶開展的融資融券業務外 ,對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券法》第142條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0條的規定 ,認定為無效 。

 

       87.【合同無效的責任承擔】場外配資合同被確認無效後 ,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 ,請求用資人向其支付約定的利息和費用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配資方依場外配資合同的約定 ,請求分享用資人因使用配資所產生的收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用資人以其因使用配資導致投資損失為由請求配資方予以賠償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資人能夠證明因配資方採取更改密碼等方式控制賬戶使得用資人無法及時平倉止損 ,並據此請求配資方賠償其因此遭受的損失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用資人能夠證明配資合同是因配資方招攬 、勸誘而訂立 ,請求配資方賠償其全部或者部分損失的 ,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配資方招攬 、勸誘行為的方式 、對用資人的實際影響 、用資人自身的投資經歷 、風險判斷和承受能力等因素 ,判決配資方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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