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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八)十二 、關於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 ,近年來 ,在民間借貸 、P2P等融資活動中 ,與涉嫌詐騙 、合同詐騙 、票據詐騙 、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 ,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在審理案件時 ,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 ,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係 。
128.【分別審理】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 ,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 ,主要有下列情形 :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 ,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 、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 ,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 、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 ,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 ,被保險人 、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
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是 ,在上述情形下 ,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為由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對此 ,應予糾正 。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2014年頒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 ,所涉人數眾多 、當事人分佈地域廣 、標的額特別巨大 、影響範圍廣 ,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對於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 。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 、退賠的方式解決 。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 ,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 ,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 ,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 ,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 。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 ,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 ,搞地方保護 ,影響營商環境 。
當事人因租賃 、買賣 、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 ,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 ,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須以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而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 ,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中止訴訟 。待刑事案件審結後 ,再恢復民商事案件的審理 。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須以相關的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則民商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