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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農資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时间 :2022-03-25 作者 :果博(中国)官方网站【转载】 阅读 嚴懲危害農資安全犯罪 依法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最高檢發佈檢察機關依法懲治 危害農資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3月21日 ,在農業農村部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7部門聯合召開的「2022年全國農資打假專項治理行動視頻會」上 ,最高檢檢委會專職委員張志傑發佈了4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農資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 近年來 ,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安全等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 ,以高度的政治自覺 、法治自覺 、檢察自覺擔當作為 ,能動履行檢察職責 ,積極推動農資打假工作 ,依法辦理了一大批危害農資安全犯罪案件 ,表明了檢察機關依法從嚴打擊犯罪 ,保障農資安全和農民權益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 此次發佈的4件案例由山東 、上海 、吉林 、黑龍江檢察機關辦理 ,涉及農藥 、獸藥 、種子 、化肥多個領域 。分別是張某某等人生產 、銷售偽劣農藥案 ,易某某等人生產 、銷售假獸藥案 ,劉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於某某生產 、銷售偽劣化肥案 。 這4件案例體現了以下特點 :一是嚴懲制售偽劣農資犯罪 ,保障農資安全 。通過案例可以看出 ,檢察機關對制售偽劣農資犯罪各環節開展全鏈條打擊 ,如張某某等人生產 、銷售偽劣農藥案中 ,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三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對制售偽劣農資犯罪給予嚴厲制裁 ,對潛在的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懾 。二是精準認定案件性質 ,準確適用法律 。如劉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定罪處罰 ,易某某等人生產 、銷售假獸藥案等3件案例以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體現了對危害農資安全犯罪的從嚴追究 。三是積極追贓挽損 ,能動司法保護農民利益 。檢察機關在嚴厲懲治制售偽劣農資犯罪的同時 ,積極幫助被害農戶挽回損失 。如在劉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中 ,辦案人員逐戶走訪被害農戶了解情況 ,確定農戶損失 ,敦促犯罪嫌疑人對全部被害農戶進行賠償 ,有效修復被破壞的農村社會關係 。四是加強協作延伸檢察職能 ,淨化農資市場 。辦案中 ,檢察機關與當地農業農村 、市場監管 、公安 、法院等部門密切協作配合 ,形成有效打擊合力 。如在於某某生產 、銷售偽劣化肥案中 ,檢察機關將依法懲治犯罪與推動社會治理相融合 ,以制發檢察建議書等形式 ,聯合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保障農資安全 。 下一步 ,檢察機關將繼續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緊盯重點對象 、重點產品和薄弱環節 ,依法從嚴懲處危害農資安全犯罪 ,加強農資安全法治宣傳 ,多措並舉引導有關單位和個人合法生產 、誠信經營 ,切實維護廣大農民合法權益 ,保障農資安全 。 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農資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張某某等人生產 、銷售偽劣農藥案 【關鍵詞】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偽劣農藥 委託生產 網絡銷售 【基本案情】 2015年起 ,張某某 、霍某某先後虛構「青島某化工集團有限公司」 ,註冊「青島某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在未取得農藥生產 、經營許可的情況下 ,向王某某提供標籤 、圖樣 ,委託其生產偽劣農藥 ,並通過互聯網在全國範圍內銷售 。王某某以租住的民房為加工窩點 ,在未取得農藥登記證及相關農藥生產 、經營許可的情況下 ,組織工人生產偽劣農藥 ,銷售給張某某 、霍某某 。截至2019年5月 ,張某某 、霍某某生產 、銷售偽劣農藥771萬餘元 ,王某某生產 、銷售偽劣農藥333萬餘元 。經農業農村部農藥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濟南)檢測 ,加工窩點現場查扣的成品農藥均不合格 。 【訴訟經過】 2020年3月17日 ,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等三人犯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2021年2月8日 ,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 、霍某某 、王某某犯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 。一審判決後 ,三被告人提出上訴 。2021年4月28日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判決已生效 。 【典型意義】 (一)嚴懲制售偽劣農藥犯罪 ,切實保障糧食安全和農民權益 。制售偽劣農藥違法犯罪危及糧食安全 ,損害農民權益 ,必須從嚴懲處 。本案偽劣農藥銷往全國多個省市 ,銷售量大 ,涉及範圍廣 。涉案犯罪行為包括了從原材料購進 、假農資生產到全國性銷售全過程 ,三被告人均被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有效打擊了制售偽劣農藥犯罪 ,震懾了潛在不法分子 ,維護了糧食安全 。 (二)加強引導偵查 ,準確認定偽劣農藥 。《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 ,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的農藥 ,按照假農藥處理 。本案中 ,檢察機關並未單純以無生產資質作為認定標準 ,而是要求公安機關重點圍繞查獲農藥的實際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農藥標準進行取證 。經引導偵查 ,公安機關查找到多名購買農藥的實際用戶 ,證實從被告處購買的農藥使用效果不好;委託檢驗機構對現場查扣的農藥進行檢驗 ,確定均為不合格農藥 。最終檢察機關依據檢驗報告和農藥實際用戶的證言綜合認定涉案農藥為偽劣農藥 。 (三)精準認定被告人犯罪數額 ,有效指控犯罪 。本案偽劣農藥通過互聯網銷售 ,涉及全國各地買家近千人 ,由公安機關逐一尋訪購買人取證並不現實 。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查獲張某某的19本手寫記賬筆記本 ,以及調取的7個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 ,將逐條整理出的近2000條銷售信息與涉案銀行賬戶5年的交易流水進行對比 ,確認張某某 、霍某某的犯罪金額;又根據張某某對自己記賬習慣 、常用符號的解釋 ,通過比對賬簿記錄與王某某銀行賬戶的交易流水情況 ,甄別出王某某的犯罪金額 ,最終精準認定犯罪數額 ,有效指控犯罪 。 案例二 易某某等人生產 、銷售假獸藥案
【關鍵詞】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假獸藥 全鏈條打擊 銷售金額 行刑銜接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 ,易某某在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的情況下 ,擅自購買設備和原料 ,租用倉庫 ,以不含有藥物成分的石粉 、木粉 、麥芽精糊等物質為原料大量生產宣稱可以治療「雞瘟」的獸藥片劑 ,通過微信對外銷售 ,銷售金額39萬餘元 。 吳某甲 、吳某乙 、胡某某3人在未取得獸藥生產許可的情況下 ,各自租賃民宅 ,使用從易某某處購進的獸藥片劑或自行以不含有藥物成分的石粉 、木粉等物質生產的獸藥粉劑 ,分裝入由丁某某 、張某等人印製 、提供的仿冒正規獸藥包裝袋內 ,冒充正規獸藥 ,通過物流銷往全國各地 。劉某某明知吳某甲所售系非正規獸藥 ,仍進貨並對外銷售 。期間 ,吳某甲生產 、銷售假獸藥33萬餘元 ,吳某乙生產 、銷售假獸藥14萬餘元 ,胡某某生產 、銷售假獸藥8萬餘元 ,劉某某進貨假獸藥金額15萬餘元 ,已全部加價銷售 。 涉案獸藥包括用於治療豬 、牛 、羊 、雞 、鴨 、鵝等畜禽各類疾病的40余種獸藥 ,其中有「恩諾沙星」「氟苯尼考」「頭孢氨苄青黴素」「母仔安」等獸用處方藥 。經上海市獸藥檢測所檢測 ,易某某 、吳某甲等人生產 、銷售的獸藥中均未檢出獸藥有效成分 。經上海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認定 ,涉案獸藥均系以非獸藥冒充獸藥的假獸藥 。 【訴訟經過】 2020年10月28日 、11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分別對易某某和吳某甲 、吳某乙等6人提起公訴 。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 。2020年12月10日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易某某犯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2020年12月18日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吳某甲 、吳某乙等5人犯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劉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十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16.7萬元至2萬元不等 。判決宣告後 ,7名被告人均未上訴 ,判決已生效 。 【典型意義】 (一)堅持實質認定假獸藥 ,揭示犯罪社會危害性 。假獸藥不僅不能治療 、預防動物疫病 ,甚至可能會因為控制疫情不及時 ,導致疫病在動物間傳播 ,給養殖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患疫病動物被人食用也容易產生食品安全風險 。本案中 ,檢察機關與農業行政主管機關經科學研判 ,準確認定「假獸藥」 。檢察機關通過訊問被告人掌握涉案獸藥的生產流程 ,要求公安機關委託檢驗機構對涉案獸藥進行檢驗 ,確認涉案獸藥片劑 、粉劑均不含獸藥有效成分 ,從而揭示假獸藥的危害性 。通過依法懲治犯罪 ,堅決杜絕假獸藥流入市場 ,最大限度維護養殖戶合法權益 ,保障食品安全 。 (二)積極引導偵查取證 ,準確認定銷售金額 。對於涉案獸藥無法認定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 ,不構成生產 、銷售偽劣獸藥罪 ,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應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各犯罪行為人長期生產假獸藥 ,並通過微信向全國各地銷售 ,其銷售金額計算系案件審查難點 。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 ,引導公安機關對扣押手機進行電子數據勘查 ,同時主動開展自行補充偵查 ,從海量微信聊天記錄 、賬戶交易明細中 ,逐筆逐單梳理涉案假獸藥銷售金額 。最終將易某某銷售總金額從案件伊始的19萬餘元追加認定至39萬餘元 ,準確認定本案假獸藥的銷售金額 ,合理提出量刑建議 ,確保罰當其罪 。 (三)加強行刑銜接 ,全鏈條打擊制售假獸藥犯罪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集中管轄全市危害農資安全案件 ,通過同堂業務培訓 、典型案例講評 、專項調研走訪等形式 ,與市 、區農業行政主管機關 、公安機關形成長期穩定的協作關係 ,在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始終注重提升行刑銜接質效 。本案中 ,針對上游生產批發 、下游銷售 ,以及明知是假獸藥仍提供假冒正規產品包裝材料的全鏈條犯罪團伙 ,上海兩級檢察機關與農業 、公安機關在線索研判 、假農藥檢驗認定 、引導偵查取證等方面積極協作 ,最終實現對犯罪全鏈條打擊 ,搗毀制假售假源頭 ,全力保障農資安全 。同時 ,檢察機關以案釋法 ,通過檢察官說法 、製作宣傳手冊 、拍攝宣傳片等形式開展普法宣傳 ,向養殖戶揭示假獸藥的危害 ,普及分辨真假獸藥的技巧 。 案例三 劉某某銷售偽劣種子案
【關鍵詞】銷售偽劣種子罪 偽劣種子 損失鑑定 賠償被害人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 ,被告人劉某某從內蒙古自治區某市購買32噸普通土豆後 ,假冒「延薯4號」土豆種子銷售給吉林省扶餘市的同村村民張某某等人 ,當年耕種後減產 。經吉林省扶餘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田間鑑定及扶餘市價格認證中心鑑定 ,張某某等人損失價值共計25萬餘元 。 【訴訟經過】 2019年1月17日 ,吉林省扶餘市公安局對該案偵查終結 ,向扶餘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審查起訴期間 ,劉某某表示認罪認罰 。2019年4月6日 ,扶餘市人民檢察院以劉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提起公訴 。2019年5月24日 ,扶餘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劉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 ,鑒於其對被害人積極理賠 ,有悔罪表現 ,可酌情從輕處罰 ,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緩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判決後 ,劉某某未上訴 ,判決已生效 。 【典型意義】 (一)涉種子犯罪危及糧食安全源頭 ,必須依法嚴厲打擊 。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 ,確保糧食安全是我國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根本 ,種業安全關係糧食安全和農業持續發展 。銷售偽劣種子的行為嚴重危害糧食安全 ,損害農民合法利益 。檢察機關通過依法及時 、準確打擊此類犯罪 ,充分保障糧食安全 ,保護農民權益 。審查起訴期間 ,檢察機關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要求查明偽劣種子來源 、成交價格 ,取得上游賣家證言 ,說明鑑定方式方法 ,為依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奠定基礎 。 (二)在檢察履職過程中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利益 。農作物收入是普通農戶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 。該案被害農戶十餘戶 ,在當地引起較大反響 。行政執法部門經田間鑑定 ,計算出平均每公頃損失產量 。依據鑑定的損失產量及平均市場價格 ,扶餘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農戶損失價值作出鑑定 。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同時 ,積極幫助被害農戶挽回損失 。審查逮捕期間 ,辦案人員逐戶走訪被害農戶了解情況 ,敦促犯罪嫌疑人進行賠償 。經溝通協調 ,犯罪嫌疑人對全部被害農戶進行了賠償 ,取得了農戶諒解 。不僅讓農戶免受經濟困頓之苦 ,也有效修復了被破壞的農村社會關係 。 (三)農民消費者應注意辨別真偽 ,謹防購買偽劣種子 。「春種一粒粟 ,秋收萬顆子」 。種子的優劣 ,決定了一年的收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規定 ,以非種子冒充種子的為假種子 ,涉案種子系以普通土豆冒充 ,應認定為假種子 。廣大農民購買種子時 ,應注意通過正規渠道購買 ,從包裝等方面進行辨別 ,正規的種子包裝上有品牌標識 、種子類別 、品種名稱 、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 、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等基本信息 。應提高維權意識和能力 ,注意養成索要發票或其他消費憑證的習慣 ,保留相關證據 ,一旦發現購買了偽劣種子 ,及時向當地農業 、市場監管部門等投訴舉報 ,對可能涉嫌犯罪的及時報案 。 案例四 於某某生產 、銷售偽劣化肥案
【關鍵詞】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偽劣化肥 賠償農戶損失 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2019年 ,被告人於某某在經營種子商店期間 ,得知使用二銨輔料代替磷酸二銨化肥可以獲取高額利潤 ,遂於同年12月前往A肥業有限公司購買二銨輔料 。同時聯繫一家包裝袋廠 ,定購了價值1.6萬餘元印有B品牌標識的肥料包裝袋 。2020年3月 ,於某某在外地租賃的庫房內 ,將其購買的198噸二銨輔料和67噸複合肥進行重新倒袋灌裝 ,假冒正規廠家生產的磷酸二銨 、複合肥料的化肥產品 ,並運至本地銷售 。期間 ,於某某共生產假冒化肥265噸 ,銷售171.15噸 ,銷售金額42萬餘元 。 經黑龍江省大慶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 ,於某某生產 、銷售的磷酸二銨的總氮 、有效磷 、總養分不合格 ,複合肥料的有效磷 、總養分不合格 。 【訴訟經過】 2021年4月30日 ,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檢察院以於某某犯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15日 ,林甸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於某某犯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 ,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2萬元 。判決宣告後 ,被告人未上訴 ,判決已生效 。 【典型意義】 (一)準確適用法律 ,堅持化肥實質效能判斷 。對於假冒偽劣化肥的性質認定 ,檢察機關結合檢驗報告 、被告人供述 、物證等證據材料綜合判斷 。在明確化肥性質後 ,仍應全面審查生產 、銷售偽劣化肥是否造成生產損失 。對於無法認定涉案化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 ,不構成生產 、銷售偽劣化肥罪 ,但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應當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 ,以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 (二)積極追贓挽損 ,維護被害農戶經濟權益 。本案被害農戶有39名 ,雖然被告人於某某在案發前已賠償部分農戶損失 ,但仍有不少農戶損失尚未挽回 。檢察機關第一時間聽取被害人意見 ,引導公安機關查明於某某生產 、銷售偽劣化肥的數量 、銷售金額和獲利情況 ,並對農戶的生產損失數額進行核實 。經過多次溝通 ,說服於某某及其家屬向被害農戶賠禮道歉 、賠償農戶損失 ,最終幫助被害農戶挽回損失 ,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 。 (三)延伸檢察職能 ,全方位淨化農資市場 。檢察機關將依法懲治涉農資犯罪與推動社會治理相融合 ,聯合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保障農資安全 。本案中 ,檢察機關及時向當地農業主管部門通報案情 ,建議對農資生產開展執法檢查 ,防患於未然 。同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書》 ,建議針對農資領域無資質公司 、個人或者掛靠生產 、倒買倒賣農資產品等問題開展整治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採納建 ,及時組織開展農資打假活動 ,提升部門協作質效 ,加強宣傳教育 ,引導農民理性購買 、科學使用農資 ,進一步淨化了當地農資市場 ,有力保障農民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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