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套取銀行貸款後再轉借他人 ,借貸合同無效 !时间 :2023-10-10 【转载】 阅读 親朋好友向自己借錢 ,雖然自己手頭緊但礙於情面不好意思拒絕 。這個時候很多人就從銀行貸款後再借給他人 。本意是為朋友「兩肋插刀」 ,可如果錢要不回來了自己仍要償還銀行貸款本息 ,最終落得個「雞飛蛋打」 。 案情簡介 張某與徐某系朋友關係 。2021年8月份 ,徐某以經濟困難急需用錢為由向張某借款20萬元 ,但由於張某當時手頭緊張 ,便從銀行貸款20萬元轉借給徐某 ,徐某承諾貸款利息由自己負擔 。借款後 ,徐某定期償還銀行貸款利息 ,但銀行借款到期後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金 ,張某多次催要未果 ,自行籌措資金償還銀行貸款後 ,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法院判決徐某償還借款 。 法院審理 本案中 ,張某從銀行機構貸款又出借給徐某的行為 ,屬於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因此張某與徐某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 ,徐某因無效民間借貸合同取得的財產 ,依法應當予以返還 。20萬元借款的借款合同雖為無效 ,但徐某仍負有返還借款的義務 。 法院判決 ,被告徐某返還原告張某借款20萬元 。 法官說法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目的是支持生產經營 。將貸款轉貸他人 ,不僅違反民間借貸出借人資金來源應為自有資金的規範要求 ,也違反了貸款時所承諾的貸款用途 ,更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此外 ,若出借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借款人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轉貸人還可能犯高利轉貸罪 ,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 ,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 ,應當折價補償 。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 ,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 、向本單位職工集資 ,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 ,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 【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 、票據承兌 、金融票證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 ,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 ,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一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 ,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應予立案追訴 。
來源 :法治日報 |